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临近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二发(1997)6号
 

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职工调动后的养老金计算办法,现对临近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计算办法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随意将临近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

二、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手续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作不满三年即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调入后未增加过工资的,其养老金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一、二、三条规定计发;增加过工资的,其养老金可按调入前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和调入后单位计算养老金的办法以新增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金额分段计发。少数确因特殊情况,经历在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会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也可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